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焦作市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(第53號)
《焦作市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》已經2004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,現(xiàn)予公布,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。 市 長 二○○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焦作市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,根據(jù)國務院《城市綠化條例》、建設部《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》、《河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》,結合本市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 第二條 在本市范圍內的下列樹木,均屬古樹名木: �。ㄒ唬潺g在百年以上的; �。ǘ┚哂袣v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; (三)樹種珍貴,本市稀有的; �。ㄋ模湫推嫣�、本市罕見的。 第三條 本市城市規(guī)劃區(qū)內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,適用本辦法。 第四條 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規(guī)劃區(qū)內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工作;城區(qū)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各自轄區(qū)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工作,業(yè)務上接受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指導。 第五條 古樹名木分為一級和二級。凡樹齡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別珍貴稀有,具有重要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,以及有重要科研價值的古樹名木,為一級古樹名木;其余為二級古樹名木。 對經鑒定并列為受保護的古樹名木,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統(tǒng)一登記、編號、造冊、建立檔案,劃定古樹名木保護范圍,并制作和設置明顯標志。 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將本市城市規(guī)劃區(qū)內古樹名木的種類、數(shù)量、坐落等情況報市人民政府備案。 第六條 古樹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單位和個人,是古樹名木的養(yǎng)護者,應按下列規(guī)定實行責任制: �。ㄒ唬┰诠珗@、綠地、林地、風景游覽區(qū)、城市道路、里巷的古樹名木,由所在地的區(qū)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養(yǎng)護; (二)在機關、部隊、院校、團體、企事業(yè)及壇、廟、寺院等單位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負責養(yǎng)護; �。ㄈ┰阼F路、公路、河道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,由鐵路、公路、河道管理部門負責養(yǎng)護; �。ㄋ模┰谒饺送ピ簝鹊墓艠涿�,由居民負責養(yǎng)護。 第七條 古樹名木的養(yǎng)護者,必須按照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制定的古樹名木養(yǎng)護管理技術規(guī)范,精心養(yǎng)護管理,確保所管古樹名木正常生長,并接受市、區(qū)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指導、監(jiān)督、檢查。 第八條 禁止下列損壞古樹名木的行為: �。ㄒ唬┥米钥撤セ蜻w移古樹名木; �。ǘ┡蕵湔壑�,剝損樹皮、摘采果實和種籽; �。ㄈ┰跇渖蠏煳�、釘釘、刻劃、纏繞繩索; �。ㄋ模┙铇浯钆锘蜃鲋挝铮� �。ㄎ澹┰跇涔诖怪蓖队巴馊追秶鷥�,興建(搭建)建筑物、堆物、挖土、建房、施工作業(yè)、傾倒廢水、廢渣、溶鹽雪等; �。┢渌绊懝艠涿旧L的行為。 第九條 古樹名木的養(yǎng)護者,發(fā)現(xiàn)樹木有衰萎現(xiàn)象,應及時報告所在地的區(qū)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,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力量,采取復壯措施,進行搶救。經搶救無效,樹木確已枯死,須經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查明原因。對確無保留價值的樹木,經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處理。 第十條 古樹名木的養(yǎng)護管理和復壯所需費用,由古樹名木管護的責任單位負責,可以折抵全民義務植樹勞動量。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設施影響、危害古樹名木生長的,設施產權單位和個人應按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提出的期限,采取積極措施,消除影響和危害。 第十二條 新建、改建、擴建的建設工程影響古樹名木生長的,建設單位必須提出避讓和保護措施。城市規(guī)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有關手續(xù)時,應當查看現(xiàn)場,并征得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同意,并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。 因特殊需要,無法避讓,必須遷移的古樹名木,必須經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核同意,報市人民政府批準。 移植古樹名木由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指定的專業(yè)單位實施,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。 第十三條 生產、生活設施等產生的廢水、廢氣、廢渣等危害古樹名木生長的,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和環(huán)境保護部門的要求,在限期內采取措施,消除危害。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損傷、破壞古樹名木的行為,均有權制止或向市、區(qū)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舉報。 第十五條 對養(yǎng)護古樹名木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,由市或區(qū)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。 第十六條 古樹名木的養(yǎng)護管理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未按規(guī)定的方案進行管理養(yǎng)護,影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,或者古樹名木已受損害或者衰弱,未采取補救措施又不及時報告的,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;造成損失的,應承擔賠償責任。 第十七條 對砍伐、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因養(yǎng)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死亡的,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依照《河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》第二十二條的規(guī)定,責令停止侵害,并可處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;造成損失的,應當負賠償責任。 第十八條 破壞古樹名木及其標志和保護設施,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》的,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;構成犯罪的,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,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 第二十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因保護、整治措施不力,或者工作人員玩忽職守,致使古樹名木死亡的,由上級機關或者監(jiān)察部門對該部門的領導人員給予行政處分;情節(jié)嚴重構成犯罪的,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 第二十一條 各縣(市)可參照本辦法,制定本行政區(qū)域內古樹名木保護和管理的具體措施。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執(zhí)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。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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