智慧城市PPP模式困惑:三大因素影響成功率
三大困惑
盡管引入PPP模式好處多多,但在具體實踐中卻也遇到不少問題,令政府、企業(yè)備感困惑,影響了其在智慧城市建設中的發(fā)展。具體來看:第一,目標之惑——部分地方政府僅將PPP視為融資手段。
PPP的融資作用不容小覷,但其不僅僅是一種融資渠道,更是一種有助于提升公共事業(yè)生產效率的長效合作機制。而當前,仍有相當一部分地方政府把PPP視為一種融資工具,大力推廣PPP模式的目的在于替代原有的地方融資平臺,并試圖將債務杠桿強加給企業(yè)。企業(yè)自主權受到一定的影響,勢必會降低合作意愿。因此,地方政府應摒棄對公共項目牢牢掌控的傳統(tǒng)觀念,給予企業(yè)一定的自主權,以平等協(xié)商為準則,互相監(jiān)督,強化合作。只有這樣,才能讓社會資本的效率優(yōu)勢得以發(fā)揮。
第二,收益之惑——收益不明導致政企難達共識。
收益預期不可控是造成政企各方對智慧城市PPP項目參與熱情不高的根本原因。
一方面,我國智慧城市發(fā)展目前還處于探索階段,很多項目沒有成熟案例可以借鑒,相關標準無從談起。項目驗收標準的缺失,使得項目驗收缺少客觀評價依據,直接導致了收益時間的不確定。而這勢必會削弱社會資本對智慧城市PPP項目的參與意愿。
另一方面,在理論上,因不可控因素使收益達不到資金預期時,政府應承擔兜底風險。然而,因為收益不明確,政府可能承擔的兜底金額有多大并不明確,這無疑也會影響政府引入PPP模式推進智慧城市建設的積極性。
第三,法治之惑——PPP法規(guī)體系不健全,無法有效約束政府失信行為。
在智慧城市PPP失敗案例中,存在因地方政府單方面違約,而導致社會資本利益受損的情況。比如,有些地方政府簽約后又單方面要求重新談判,以降低承諾價格;政府廢止了當初指定的管理辦法,致使實施機構拖欠合作公司經費,最終導致項目失敗。
此外,國內相關法規(guī)尚不完善,無法有效約束政府失信行為,這意味著社會資本方無法通過法律途徑有效保護自身利益。在這種情況下,其采用PPP模式參與智慧城市建設的意愿,勢必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。
編輯:jiaoliting