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

2007-03-29 08:00:00         來源:國務院     瀏覽次數(shù):

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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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三日

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

  第一條 為了規(guī)范土地、房地產(chǎn)市場交易秩序,合理調節(jié)土地增值收益,維護國家權益,制定本條例。

  第二條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、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(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(chǎn))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,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(以下簡稱納稅人),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。

  第三條 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(chǎn)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(guī)定的稅率計算征收。

  第四條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(chǎn)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(guī)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,為增值額。

  第五條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(chǎn)所取得的收入,包括貨幣收入、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。

  第六條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:

 ?。ㄒ唬┤〉猛恋厥褂脵嗨Ц兜慕痤~;

 ?。ǘ╅_發(fā)土地的成本、費用;

  (三)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、費用,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;

  (四)與轉讓房地產(chǎn)有關的稅金;

 ?。ㄎ澹┴斦恳?guī)定的其他扣除項目。

  第七條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:

 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%的部分,稅率為30%。

 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%、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%的部分,稅率為40%。

 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%、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%的部分,稅率為50%。

 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%的部分,稅率為60%。

 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免征土地增值稅:

 ?。ㄒ唬┘{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,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%的;

 ?。ǘ┮驀医ㄔO需要依法征用、收回的房地產(chǎn)。

  第九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按照房地產(chǎn)評估價格計算征收:

 ?。ㄒ唬╇[瞞、虛報房地產(chǎn)成交價格的;

 ?。ǘ┨峁┛鄢椖拷痤~不實的;

 ?。ㄈ┺D讓房地產(chǎn)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(chǎn)評估價格,又無正當理由的。

  第十條 納稅人應當自轉讓房地產(chǎn)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向房地產(chǎn)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,并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。

  第十一條 土地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。土地管理部門、房產(chǎn)管理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,并協(xié)助稅務機關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稅。

  第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的,土地管理部門、房產(chǎn)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的權屬變更手續(xù)。

  第十三條 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,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及本條例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
  第十四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,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。

 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。各地區(qū)的土地增值費征收辦法,與本條例相抵觸的,同時停止執(zhí)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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